法律的颁布要么是保障权利,要么是扩大公权力进而缩小公民权利的边界范围。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同时鉴于上海的疫情防控,对法律风险进行排查,仅针对个人部分,
如有遗漏错误欢迎留言指正。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以下描述均是法律法规的律师个人理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请以权力机关的解释为准。

目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其他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目前的管控措施级别是什么?

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

法律依据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4f27529cd386.shtml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权利的限缩

衣食住行

能否对居家楼栋封门?谁有权?

可以,但只能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通告。居委会或者区级政府无权行使该权利。

法律依据: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需要注意此处临时应急措施(隔离观察、道口管理)只能由市政府决定,区级政府或镇政府等基层组织无该项权力限制),同时依法市政府需要进行备案。


物权能否被征用?征用在归还后,是否应当赔偿。

可以被征用,征用主体无限制。征用归还的也应赔偿。

法律依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对于个人的私人物品(物权),最低到“有关"部门有权征用,对于有关部门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严格来讲即只要是公权力就有权征用,只要是用于疫情防控所需。对公权力征用时”应当“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的限定性条件。需要注意补偿或者归还,而非补偿并归还。举例而言,如果征用了房屋,按照该地方性法规,则日后归还即可,无需补偿。

但根据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如果征用房屋,则需要补偿并归还。(法律依据: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能否拒绝核酸检测?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民有义务配合做样本采样,故从权利角度无权拒绝。拒绝的法律后果单纯拒绝(未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做样本采样(核酸检测)我并未找到明示的法律后果。

但需注意如果拒绝采样,同时又处在隔离期间(居家静态管理能否认定为隔离对公民而言存在法律风险),则公民随后离开家中又进入公共区域或者公共交通,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公安或检察机关可能会以鉴于2022年4月期间上海疫情防控的形势,推定认为公民为疑似病患。当然从辩护的角度,可以主张刑法不能做有罪推定(不能推定没有做核酸检测的公民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携带病毒),可该风险却又客观存在,尤其是假设该公民造成上百人传染的情况下。

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服从政府部门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沪、来沪的人员,要主动报告并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配合医务人员对其健康状况的随访或电话询问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有可能断水吗?

如果公共饮水源被污染,则可以封闭。

法律依据:(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物价飙涨,能否要求政府处理?

可以举报。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纯封城的情况下,政府是否有义务发放物资?

存在一个关键点:隔离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认为“封城”或全静态管理是隔离,那么没有问题,没有饭吃政府依法应当提供生活保障。(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从律师法律检索的角度,广东人大的措辞结合就律师个人理解认为封控属于隔离,( http://www.rd.gd.cn/rdlz/lfgz/202106/t20210606_183847.html)。

从法理上理解,以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政府不应当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前提,那么封控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即在于是对民众实行了隔离措施。
如果认为封控不属于隔离,那么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又没法找到。

故律师个人观点认为封控即是一种隔离措施。

为什么封控是否定义为隔离很重要?

实行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工作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劳动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期间的工资?是否能够降低封控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封控定义为隔离的情况下,在封控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且不能降低工作报酬,员工自愿的除外。
**需要注意:**任何司法解释和人社部、地方的意见可能会扩大或重新定义或缩小“工作报酬”的内涵。比如【工作报酬是指:员工在被隔离期间提供劳动产生的报酬。】那么隔离没提供劳动,则没有工作报酬,但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那么律师的观点就会出现错误。但这个错误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是谁有权解释的问题。

封控期间,能否拒绝到公司上班(24小时呆在公司)?

如果封控是因为存在感染危险,那么员工在不能往来家庭,聚集在公司加大传染病风险是会导致对身体健康的危害的前提下,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到公司24小时上班。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当然如果员工自愿,是否违反行政监管,则由政府判断。
说明这条的原因在于如果公司以员工拒绝上班为由认定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人身自由

得了新冠病毒能否拒绝隔离?

不能。


疑似病人确诊前,能否拒绝隔离?

不能。但有权要求”单独“隔离,这点非常重要。


密切接触者能否拒绝隔离?

可以,不过需要注意”隔离“以及”指定场所进行医疗观察”这两者看上去是2个意思,但延伸来讲,指定场所进行医疗观察就是一种隔离。


拒绝隔离和脱离隔离的后果

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是否有权拒绝指定场所进行医疗观察

可以。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谁有权决定是否对我进行隔离?

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上一级级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注意虽然上海市系直辖市,但所在区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县级政府而非市级政府。

故从法律角度,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对个人的隔离。

当然如果所在区政府和上海市政府之间还有一级政府,则由区级以上的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决定中有上海市区委书记。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传染病防治法)


是否批准后才能隔离?

法律没有明说,但从行文上,应该是区级政府可以先实施隔离,如上级政府不批准则应解除隔离。


隔离吃穿用度谁出钱?

区级政府出钱。

法律依据: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现场执法至少几个工作人员?

至少2名卫生执法工作人员,且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还需要文书佐证。

需要注意隔离是医疗机构,在不配合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介入。该处并不一定适用。

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疫情期间,杀隔离人员的宠物合法吗?

在证明宠物染疫的情况下方合法,其他情况不合法。按照行政法的规定,要由行政机关证明宠物染疫,而非个人证明宠物”没染疫“。

法律依据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非志愿的疫情用工是否可以索要报酬?

可以。(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言论自由及义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司法解释扩大了罪的认定范围。**公民需要小心。

  1. 对于病患导致他人感染,可能认定为投放传染病原体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脱离或拒绝隔离,并进入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则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以包括但不限于的方式,只要拒绝了卫生部门的防控措施的条件下,导致疫情传播的或传播危险的,即构罪。

  4. 非公务人员的行为,只要是为了防疫的,以暴力威胁方式不配合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5. 对医务人员吐口水导致医务人员感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6. 高价卖东西,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7. 抢他人物质的,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信息公开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权利的扩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